影视明星网红自媒体(个税)筹划方案
案例背景:
A企业,主要进行影视拍摄,根据影视作品拍摄工作需要,需要有一些长期合作的职业演员。
一直以来,这些职业演员和A企业之间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,A企业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演员。原则上,A企业应该为演员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但是由于演员对缴纳高个税的强势反对和企业对于自己成本的考虑,一直以来A企业都没有进行相关个税的申报和缴纳。
风险和责任:
A企业未能尽到申报劳务人员个税的义务,有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。
演员们没有申报纳税,有偷漏税风险。A企业存在事实的连带风险。
解决方案:
A企业选择的税先生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+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品,其解决方案详情如下:
演员们首先购买了税先生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+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品,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个人工作室,再通过自己的工作室与A企业签约。A企业将约定的金额通过服务费形式打入演员的工作室所账户中,演员最终从工作室账户中分红获利。
通过这个方案,各个演员使用了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,从而保证实际税负较低,缴纳的税金能在各个演员的心理预期范围之内。
同时,各个演员也会有自己的个税税单,从而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阳光化。
对于A企业而言,因为改变了交易模式,所以不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,还能从演员的工作室获得发票以及增值税抵扣,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,还提高了经济效益。
方案前后对比:
企业A未扣税也无发票,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演出费用(企业A要承担25%的企业所得税成本)
B2B交易,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,企业A取得了合法发票,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演费用
企业A可以从演员的工作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,从而降低企业综合税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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